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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 第14條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所規定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 (三) 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 (四) 鍵盤樂二學分。 (五) 國音一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二) 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 (三) 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 (四) 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 (五) 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 (六) 視聽教育二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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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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