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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13條

幼稚園園長應辦理教師登記,並就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優先遴用之: 一、師範專科學校幼稚教育師資科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二年以上成績 優良者。 二、各級師範校院各系科或大學教育院系畢業,從事幼稚教育工作三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曾在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定之學校修習幼稚 教育專業科目二十學分以上成績及格,且從事幼稚教育工作四年以上 成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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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