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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5條

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辦理登記、檢 定情形填具報告表,函報教育部備案,報告表格式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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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