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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6條

幼稚園教師之登記,應由幼稚園通知教師於到職後一個月內檢具左列證件 ,經由服務幼稚園報請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一、申請表 (附最近二吋半身照片三張) 。 二、學歷證件。 三、經歷證件。 四、公立醫院或衛生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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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