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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8條

幼稚園教師資格之檢定,由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其證件,並以 考試定之;各省 (市) 得視其師資需要情形,擬訂辦法,明定應考資格、 考試科目及考試方式,報經教育部核准後辦理,並至少須於考試前一個月 登報公告。 前項檢定考試,分筆試、口試及試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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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