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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第9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幼稚園教師,由各省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發 給教師登記合格或檢定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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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