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稚園設置辦法 › 第2條

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2條

幼稚園收四足歲以上至六足歲以下之兒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收三足歲以上之兒童。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