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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3條

幼稚園得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單獨設置或附屬於國民小學,公私立機 關、學校團體及私人亦得設置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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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