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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25條

幼稚園辦理不善或有不遵守教育法令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得視 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左列處分: 一、限期整頓及改善。 二、令飭暫停招生,切實改進。 三、撤銷立案,令飭停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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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