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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27條

私立幼稚園年度預算,應報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備查並執行之。 私立幼稚園之收入,應悉數用於預算項目之支出;如有餘款,應撥充幼稚 園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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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