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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5條

私立幼稚園之設置,應由創辦人擬具設園計畫,先行申報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教育局,並須開具左列各事項: 一、擬設幼稚園園址。 二、擬設幼稚園經費之來源及其概數。 三、創辦人詳細履歷。 四、擬聘董事姓名及其履歷。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教育局,對於私立幼稚園設園計畫,應依據法令及當地 需要予以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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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