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幼稚園設置辦法 › 第6條

幼稚園設置辦法 第6條

私立幼稚園創辦人,應於該園設園計畫核准後,籌設董事會,第一任董事 ,由創辦人聘請相當人員充任之,創辦人為當然董事。創辦人人數過多時 ,得互推一至三人為當然董事。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幼稚園設置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