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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泥品質指標之分類管理及用途限制辦法 第3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辦理各項底泥品質之監測、檢測或調查查證等工作時,應與底泥品質指標進行比對,並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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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