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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17條

刻有分度之金屬量桶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桶:容量五、一○、二○公升各一只。 二、標準衡器:依製造量桶之容量及精度設置。 三、溫度計:攝氏溫度○至五○度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度以下。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可擇一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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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