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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18條

氣量計之檢校設備為標準氣量計,其量度範圍可依製造氣量計之最大器量 設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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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