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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19條

水量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標準量槽: ┌───────────┬──────────┐ │水量計口徑 (毫公尺) │標準量槽容量 (公升) │ ├───────────┼──────────┤ │二五以下 │三五○以上 │ │四○以下 │一一○○以上 │ │五○以下 │五○○○以上 │ │七五以下 │一○○○○以上 │ │一○○以下 │一五○○○以上 │ │一二五以下 │二○○○○以上 │ │一五○以下 │三○○○○以上 │ │二○○以下 │五○○○○以上 │ │二五○以下 │七○○○○以上 │ │三○○以下 │九○○○○以上 │ ├───────────┴──────────┤ │精度高於二百分之一者,容量範圍可依製造水量計│ │口徑器量設定。 │ │製造超過一○○毫公尺口徑水量計可借用其他機構│ │之標準量槽。 │ └──────────────────────┘ 二、耐壓試驗裝置:最大試驗壓力十七.二巴以上。 三、計時裝置:最小分度值○.二秒以下,累積計時三○分以上。 (免送 校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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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