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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33條

噪音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脈衝信號產生器: 脈衝寬度:至少包括五○微秒至一○毫秒範圍。 上升時間:不大於一○微秒。 脈衝極性:正、負。 二、標準麥克風: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二○赫至十六千赫範圍。頻率為二五○赫時之開 路靈敏度之總不確定度:正負○.二分貝 (re1v/Pa) 。 三、無響裝置或耦合器: (一) 無響裝置: 自由音場聲音偏差:在頻率一千赫處,應小於正負○.二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至四千赫範圍。 背景噪音:二○分貝 (A) 以下。 (二) 聲音產生耦合器: 輸出音壓位準:至少能產生九十四分貝正負○.五分貝之音壓位準 。 輸出音壓位準不確定度:正負○.三分貝。 頻率範圍:至少包括一二五赫、二五○赫、五百赫、一千赫、二千 赫、四千赫等頻率。 前項檢校設備可為各單項設備組合為一體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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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