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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器製造及修理業之檢校設備標準 第34條

纖度計之檢校設備如下: 一、鋼捲尺:全量一.五公尺以上。 二、標準衡器:最大秤量一○公克以上,最小分度值○.○○一公克以下 。 三、標準纖度法碼:能測量五至二○○丁尼爾 (DENIER) 纖度之組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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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