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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第11條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1條
受託機關(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
第九條
監督考核結果符合,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於委託契約屆滿前三個月內通知受託機關(構)提出續約申請,經審查符合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與其續簽訂委託契約一年,並以三次為限。 受託機關(構)未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檢定案件;前已受理之檢定案件,應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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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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