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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 第12條
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2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暫停其辦理受委託業務;俟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 一、未能有效維持
第二條
或
第三條
之資格條件。 二、違反
第五條
第一項規定將受託事項再委託,或未依
第五條
第二項規定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三、未依
第六條
規定於限期內報請備查。 四、未依
第七條
規定通知。 五、未依
第八條
第一項規定保存相關文件。 六、未依
第九條
規定於期限內改善。 七、同一委託契約期間內未依
第十條
第一項規定送交統計月報表達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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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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