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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4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且於一年內不得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評鑑: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期限內將年度之印模繳回,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通知限期繳回而屆期不繳回。 三、有前條第四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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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