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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13條

受託機關(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終止其辦理受委託業務: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約定業務範圍。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三、違反第九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考核。 四、檢定紀錄或月報表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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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