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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5條

受委託執行度量衡業務者(以下簡稱受託機關(構))不得將受託事項再委託。 受託機關(構)經度量衡專責機關同意者,得將受託事項未涉及公權力行使部分交由其他政府機關(構)、團體或學校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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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