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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務委託辦法 第6條

受託機關(構)於受委託期間,新任技術主管或實際從事受委託業務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應符合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並應於任職次日起十日內報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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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