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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1條

度量衡業遺失或毀損營業許可執照時,得檢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補、換發之新執照,應沿用原營業許可執照號碼,並註明補、換發年月日及補、換發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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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