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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第10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10條
度量衡業因營業許可執照登載事項變更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證照費,並檢附原營業許可執照正本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營業許可執照,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進行實地查核;其為製造業者,應另檢附工廠登記或免辦工廠登記等相關文件影本。 度量衡業變更營業類別,應依
第三條
規定辦理。 度量衡業增加經營度量衡器種類,應依
第四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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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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