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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人申請營業許可執照,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除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一、製造業: (一)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其為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免辦工廠登記相關文件影本。 (二)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 二、修理業:度量衡標準器校正紀錄表影本。 前項校正紀錄表,指依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為校正之紀錄。 申請第一項之法定度量衡器修理業,經度量衡專責機關指定者,另須檢附封印印模式樣。 不符第一項及前項規定而得補正者,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補正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為之;必要時,度量衡專責機關得酌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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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