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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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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5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受理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申請,於書面審查符合規定後,應實地查核申請人之度量衡標準器及實務操作。 度量衡專責機關於實地查核時,申請人應備妥實務操作之物品、標準器、相關設備及其操作說明文件。 實地查核未符合者,申請人應於十四日內補正,度量衡專責機關並得重新實地查核;逾期不補正或重新實地查核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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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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