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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7條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許可執照者,得兼營其製造範圍內之修理業務。 領有度量衡製造業或修理業許可執照,並經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得兼營度量衡輸入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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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