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 第8條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第8條
度量衡輸入業、修理業或製造業所設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輸入、修理或製造業務者,應依
第四條
規定分別申請分公司或商業之分支機構營業許可執照;其營業類別應與原度量衡業許可執照相同。 前項申請之營業類別不同者,應依
第三條
規定申請許可。 度量衡製造業於不同地點設立廠場且有實際經營度量衡製造業務者,亦應依
第四條
規定申請營業許可執照。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度量衡業營業許可及管理規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