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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4條

申請人申請自行檢定,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許可費及證照費,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 一、度量衡製造或輸入業許可執照影本。 二、生產廠場品質管理系統驗證證書影本。 三、測試實驗室認證證書影本。 四、檢定設備一覽表影本。 五、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文件。 六、實驗室主管及檢定技術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文件以影本檢附者,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度量衡專責機關必要時得要求提出正本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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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