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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業自行檢定管理辦法 第9條

經自行檢定合格之度量衡器應附加檢定合格印證,其式樣由「」字正方形及自檢許可字號組成,「」字線條與間隙之比例為一比二,自檢許可字號與「」字在同一面時,應位於「」字正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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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