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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38條

經營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修理業者,應備置度量衡標準器;其度量衡標準器應按時送相關機關(構)追溯檢校。 前項應備置之度量衡標準器及追溯檢校機構,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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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