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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40條

度量衡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度量衡專責機關應撤銷其許可,並通知該業者限期繳回許可執照;屆期不繳回者,由度量衡專責機關逕行公告註銷之: 一、有第三十六條所定不予許可之情形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二、提供不實之申請資料而取得許可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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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