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度量衡法 › 第42條

度量衡法 第42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確保法定度量衡器符合本法規定,得派員對下列場所執行稽查: 一、陳列銷售之經銷場所。 二、生產或存放之生產廠場或倉儲場所。 三、安裝使用之勞動、營業或其他場所。 度量衡專責機關為辦理前項稽查,得要求前項場所之負責人提供相關資料,並得要求度量衡業者於限期內提供技術文件及樣品,以供查核或試驗。
AI 白話解釋
← 第41條看 度量衡法 全文第4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