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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法 第44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自行或由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遴聘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協助監視舉發違規度量衡器。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之遴聘、違規舉發程序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度量衡專責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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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