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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 第3條

本標準所稱度量衡規費如下: 一、檢定費。 二、鑑定費。 三、認證費。 四、評鑑費。 五、校正費。 六、證照費。 七、許可費。 八、考試報名費。 九、校驗費。 十、驗證費。 前項各款度量衡規費以新臺幣元計收,應繳總額尾數未滿一元者,不予計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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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