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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4條

前項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廢一般容器進場數量監測及管理方法。 二、廢一般容器貯存方法及設施。 三、廢一般容器之中間處理方法、流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四、處理設施或設置處理設施進度。 五、事業廢棄物之清理方法及設施。 六、緊急應變措施。 七、其它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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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