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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9條

共同組織、管理委員會及基金會應將回收清除處理計量單據及其他足以證 明回收清除處理數量之憑證保存五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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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