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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8條

一般容器業者、共同組織或基金會,回收未接受委託回收之廢容器時,其 回收量應予扣除。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互換之一般容器者,該互換量得 不予扣除。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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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