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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9條

一般容器業者應於容器上標示材質及於明顯處標示回收標誌,採押金方式 回收者,並應標明押金數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押金數額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三個月提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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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