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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規劃及輔導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評鑑。 二、設立免費服務專線,提供消費者回收資訊及服務。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運輸及管理費用之補助。 四、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立回收點之補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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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