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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3條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3條
第十一條
第一款之回收清除處理工作規劃及輔導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回收清除系統及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輔導及評鑑。 二、設立免費服務專線,提供消費者回收資訊及服務。 三、離島或偏遠地區之運輸及管理費用之補助。 四、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立回收點之補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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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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