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 第15條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5條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 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 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