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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16條

第十四條回收清除系統回收之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除依經銷體系採逆向 回收方式之業者得自行送交處理或回收裝填再使用外,應交由公民營廢棄 物清除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送交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 二、送交資源化工廠再利用。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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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