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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一般物品及容器,分下列兩種: 一、一般容器: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以鋁、鐵、玻璃、塑膠、鋁 箔、紙或其他單一或複合材質製成用以裝填物質之容器。 二、一般物品: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乾電池、日光燈管、包裝 素材或其他性質相類似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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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