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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一般物品及容器業者: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一般物品製造業 、一般物品輸入業、一般容器製造業、一般容器輸入業、一般容器商 品製造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業者 (以下簡稱業者) 。 二、一般物品製造業者:指製造一般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三、一般物品輸入業者:指輸入一般物品之事業及機構。 四、一般物品販賣業者:指販賣一般物品之批發商、量販商及零售商。 五、一般容器製造業者:指製造一般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六、一般容器輸入業者:指輸入一般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七、一般容器販賣業者:指販賣一般容器之事業及機構。 八、一般容器商品:指以一般容器裝填物質之商品。 九、一般容器商品製造業者:指製造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十、一般容器商品輸入業者:指輸入一般容器商品之事業及機構。 十一、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指販賣一般容器商品之批發商、量販商、 零售商等。 十二、營業量 (或進口量) :指一般物品製造業者之銷售量、一般物品輸 入業者之進口量、一般容器製造業者之銷售量或生產量、一般容器 商品製造業者之容器購入量、一般容器輸入業者之進口量或一般容 器商品輸入業者之進口量。 十三、稽核認證公正團體: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稽核認證公正團體評 選委員會評選產生,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稽核認證工作之 團體。 十四、金融機構:指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接受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委託辦理 基金收支保管業務之機構。 十五、目標回收率:指每年廢一般物品及容器預定達成回收量與其營業量 之百分比。 十六、回收獎勵金:指為獎勵回收廢一般物品及容器而支付消費者之費用 。 十七、資源化工廠:指領有工廠登記證並以廢一般物品或容器作為產製原 料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工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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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