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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6條

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一般物品販賣業及一般容器商品販賣業者應依 回收獎勵金數額支付消費者回收獎勵金,不得拒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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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