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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指定業者,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 前項回收獎勵金數額,由基金管理委員會研擬,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送請費 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 基金管理委員會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擬定回收獎勵 金數額送請費率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核定公告之。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業以回收獎勵金方式執行回收者,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 二項核定公告前,應繼續同一方式辦理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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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