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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8條

與前條第一項各款查核事項有關之單據及憑證,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 外,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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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