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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29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完成申請登記之業者,應於本辦法發布後二個 月內依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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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